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板簡字第19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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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板簡字第19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九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一)犯罪事實部分:甲○○有多次犯罪前科,曾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七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應予補充;及(二)應適用之法條部分:甲○○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梁宏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鄔維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