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青慧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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