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13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李煥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伍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煥誠分別於1.民國104年03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03月06日起至民國111年01月10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4.66%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民國105年0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2.民國104年1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12月04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10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4.73%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民國105年0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614503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煥誠│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318497││5月10日起││點六六│││元│││││├──┼───┼─────┼──────┼──────┼───────┤│002│新臺幣│李煥誠│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296006││5月10日起││點七三│││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煥誠│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台幣│││318497││5月10日起││1000元之違約金│││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個月為│││││││限│├──┼───┼─────┼──────┼──────┼───────┤│002│新臺幣│李煥誠│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台幣│││296006││5月10日起││1000元之違約金│││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