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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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571號債權人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楊玉瑞 、 吳家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台端於聲請狀所載之姓名與提出之戶籍謄本不一致,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被繼承人 吳清龍 之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所發給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債務人吳楊玉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家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