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565號債權人 張世煌 債務人 曾天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天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曾天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2年1月17日及利率為年息6%之依據(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延遲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定有明文。另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