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原告代號:0000000000號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侵訴字第5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