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69號聲請人高主內
指定送達: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0樓相對人 吳春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資方給付勞方薪資新臺幣37萬8千元整(看護費)。前述金額資方於111年9月30日以前以銀行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原指定帳戶(郵局)」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1年8月3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吳春玉同意於111年9月30日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37萬8000元,然迄未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及聲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