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866號聲請人基隆市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吳澤誠 訴訟代理人 林郁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玉瓊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8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全勤流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蔡瑞文日商三菱日聯銀行台北分行110年12月8日13,551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