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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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7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721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易金風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董玉文 代理人 方俊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程省翰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7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792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63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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