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7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798號聲請人 蔡馨瑢 (即 蔡國昭 之繼承人)兼代理人 蔡馨儀 (即蔡國昭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連晨宇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79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O-0000000-014382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O-0000000-01833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564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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