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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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23號聲請人 嚴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 嚴鳳寶 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嚴鳳寶(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址: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於民國86年12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嚴鳳寶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嚴鳳寶為聲請人嚴鳳珠之胞兄,民國79年12月13日於宜蘭外澳海釣,遇瘋狗浪墜海失蹤,迄今已逾31年;失蹤人之母前曾於88年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本院88年度家催字第436號裁定),因過期未聲請死亡宣告,嗣於99年間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板橋地院以失蹤人失蹤時之戶籍地址位於臺北市文山區,裁定移送本院(板橋地院99年度家催字第38號裁定),經本院准為公示催告(本院99年度家催字第231號裁定),復未聲請死亡宣告,為此重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家催字第38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及函調失蹤人之戶籍資料、勞健保資料、殯葬紀錄、入出境資料、失蹤尋獲資料,查無失蹤人於79年後投保勞保之紀錄,亦無相關健保、殯葬、入出境、尋獲紀錄,有勞保與就保查詢頁面、健保查詢系統頁面、內政部移民署111年3月29日移署資字第1110038949號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111年3月29日警礁防字第1110007082號函、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111年3月31日新北板戶字第1115753759號函在卷可參,堪信失蹤人為50年9月9日生,於79年12月13日失蹤,計至86年12月13日止,失蹤屆滿7年,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79年12月13日失蹤,計算至86年12月13日滿7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