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1年度馬小字第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馬小字第7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

被告 陳勇延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馬小字第7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順輝

書記官祝語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祝語萱

法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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