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536號
原告 吳劉秀皇
訴訟代理人 吳秋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憲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