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19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198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蘇建銘

被告 張紜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伍佰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百分之一(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機動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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