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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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債權人富奉旅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碧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提示日為何?㈡票號WG00000000號之本票完整影本(因發票日不清楚)。
㈢請確認票號WG00000000之本票部分是否請求?若附表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孫竹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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