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志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志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葉志平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附表:受刑人葉志平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29日│104年4月5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4094號│104年度偵字第10674、││││1068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沙簡字第318號│104年度審簡字第658號││├────┼───────────┼───────────┤││判決日期│104年7月10日│104年7月1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沙簡字第318號│104年度審簡字第658號││├────┼───────────┼───────────┤││判決│104年7月27日│104年8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1125號│104年度執字第119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