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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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5295號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賴祐榆賴宗為李冠中李宗 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祐榆即賴宗為即李冠中即李宗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遷出國外,並於107年9月11日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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