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64號原告 翁禎璟 被告 邱俊捷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審簡字第176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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