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4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4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EGYERIPETER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3741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士簡字第114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賴文祺 告訴被告MEGYERIPETER傷害等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賴文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佐,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