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69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送達代收人 吳依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磁惠李文明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7,641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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