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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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580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