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849號原告 郭國光 被告 黃慧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7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法官丁智慧法官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