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04號
原告 林韋成
訴訟代理人 陳維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宏綸 、 古舒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宇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04號
原告 林韋成
訴訟代理人 陳維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宏綸 、 古舒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