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6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魏子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子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子騫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6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魏子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3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復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4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數罪刑接續執行,於111年9月21日入監執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8月21日,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6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635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