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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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77號聲請人丁○○相對人甲○○相對人戊○○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依確定判決所示負擔訴訟費用比率所得出之訴訟費用額計算書及繕本。
理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未依上述規定提出繕本或其提出之計算書不合程式,乃酌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徐文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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