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24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宥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5樓之2
法定代理人 葉駿霆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7樓
居新北市○○區○○路○○○號5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德培 、 廖德音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6,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