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43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傅美蘭 即曾傅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零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