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81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惠雅選任辯護人賴俊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6063號)」更正為「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57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案由欄內關於「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6063號)」部分,有如主文所述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