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564號聲請人乙○○
5號1代理人甲○○
5號1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馬正峰┌───────────────────────────────────────────────────┐│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56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乙○○│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300,000元│AA0000000│97年6月30日││││限公司士林分公司││││├─┼─────────┼─────────┼─────────┼─────────┼─────────┤│2│乙○○│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200,000元│AA0000000│97年6月31日││││限公司士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