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12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樓甲○○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就讀台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林( 糸秀 )蘭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總計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糸秀)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振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謝宏奇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12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林│自民國97年7│至民國98年1│年息3.64%│││1,614,│ 孝樺 │月1日起│月31日止││││67元│├──────┼──────┼───────┤││││自民國98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2.65%│││││月1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林│自民國97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14,│孝樺│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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