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339號
原   告 天鵝脖子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佳曙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蘇淑華 律師
複代理人   何志恆 律師
被   告  洪玉如
       廖欣儀
訴訟代理人  莫錫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2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部分:
第7行關於「臺中市○里區○○路○○巷○弄○號」應更正為「臺中
市○○區○○路○○巷○○號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楊金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