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埔小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埔小字第16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許晋榮許琻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 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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