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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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故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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