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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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1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玉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書狀必備程式。是請陳明本件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二、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