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214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彗千 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兼訴訟代理 甲○○
人
被 告 甲○○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