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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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洪三田 被告 洪文隆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0年度上易字第5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張季芬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