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4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甲○○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甲○○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犯罪,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至4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第1、2、3、4號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2、3所列示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所示之各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因不符合定執行刑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第98號解釋意旨,應合併執行之,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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