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85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麗珠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85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