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千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保證金2千元沒入,本院審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執聲沒字第15
3號執行卷宗認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正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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