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 林庭光 被告 張俊偉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上訴字第172號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吳勇毅法官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