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3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宗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