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81號原告 廖唯芸 被告 鍾啟清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楊境碩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