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元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元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元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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