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雅詩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46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