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家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上字第52號上訴人 陳聰惠
陳明裕 被上訴人 陳聰琳
陳聰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 律師被上訴人 林虹貝
張光宇 追加被告 林君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第8行中關於「 陳聰婷 」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聰敏 」。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民國112年3月29日所為111年度重家上字第5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洪純莉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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