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6號上訴人即原告 桑治瑜 被上訴人即被告 桑高日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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