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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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050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聲明人即繼承人乙○○○因其被繼日出生,,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
家事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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