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73號原告丙○○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 律師被告大自然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元,共計9.99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原告尚欠新臺幣陸仟玖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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