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三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1項3款│刑法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1月27日│96年1月27日│├───┬───┼─────────────┼─────────────┤│偵│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2303│2302│├───┼───┼─────────────┼─────────────┤││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年│96│96│││案├─┼─────────────┼─────────────┤│後││字│易│易│││號├─┼─────────────┼─────────────┤│事││號│356│356││├─┼─┼─────────────┼─────────────┤│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05│05│││期├─┼─────────────┼─────────────┤│││日│09│09│├───┼─┴─┼─────────────┼─────────────┤││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年│96│96││確│案├─┼─────────────┼─────────────┤│││月│易│易││定│號├─┼─────────────┼─────────────┤│││日│356│356││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06│06│││期├─┼─────────────┼─────────────┤│││日│04│04│├───┴─┴─┼─────────────┼─────────────┤│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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