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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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搶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搶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裁定主文亦不必記載,併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搶奪│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日期│95年1月26日│95年1月25日│94年7月至95年1月27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關年度及案號│署95年度偵字第2674號│署95年度偵字第2674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96│││││號│├───────┼──────────┼──────────┼──────────┤│宣告刑│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41號│95年度訴字第241號│95年度訴字第388號││實├───┼──────────┼──────────┼──────────┤│審│判決│95年3月21日│95年3月21日│95年4月1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241號│95年度訴字第241號│95年度訴字第388號││決├───┼──────────┼──────────┼──────────┤││判決確│95年4月10日│95年4月10日│95年6月15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條款││││├───────┼──────────┼──────────┼──────────┤│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七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上開編號一、二、三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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